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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CARB注册EO编号
空气净化器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第2276号法案,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CARB)通过了空气滤清器法规,以限制室内空气净化设备产生的臭氧量,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该法规于2008年10月18日成为最终法规。此外,该法规的多项修正案于2010年9月10日获得了州的最终批准。该法规规定:
- 2010年10月18日以后在加利福尼亚销售或销售的所有空气净化设备都必须按照法规进行测试和认证。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出售的空气净化设备。
- 自2012年10月1日起,所有包装必须按要求显示标签
本法规适用于任何在加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包括医用和非医用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用于或计划用于住宅、公司、学校等使用空间的个人或企业。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指什么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一种耗能产品,用于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但不限于过敏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雾气、气体或蒸汽以及有味化学物质等。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净化个人周围的空气(个人佩戴或携带的装置)、用于任何大小的房间、用于整个房子或建筑物,或用于汽车内的任何尺寸的便携装置,以及可安装于墙壁、天花板、柱子或其他室内表面的独立装置。可能包括:
1. 机械式空气净化器(例如仅带有摺叠式过滤器的净化器)
2. UV空气净化器
3. 负离子发生器
4. 静电除尘器
5. 光催化氧化空气净化器
6. 等离子束发生器
7. 电晕放电或紫外臭氧发生器
8. 采用其他技术的空气净化装置。
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如含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
如何申请CARB EO号 (Executive Order Number)
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如含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